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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8月29日,界面新闻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最高检介绍,2018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行政再审检察建议1488件,法院采纳率持续上升。但实践中,行政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法院审查程序、启动再审标准、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再审审理方式等仍不够完善。
对此,《意见》通过14条内容规范法院、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意见》指出,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意见》要求,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查期限。在原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
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采取审查检察院移交的案件材料、调阅原审案件卷宗等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案件可能启动再审或者存在其他确有必要情形的应当询问当事人。法院已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不影响法院受理同级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同级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并入再审案件一并审理,并函告检察院。案件已被上级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同级法院可以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检察案件材料报送上级法院并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院。
《意见》还明确,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行政案件,应当将再审后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协同机制,共同做好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阶段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后,行政机关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或者建议人民法院制发司法建议,督促落实。人民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审查期间,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不需要继续审查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意见》要求,对群众关注度高、关系民生焦点、社会反响强烈或者涉政策性、群体性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相互沟通,依法妥善处理。